球例又真係冇話「回傳唔計越位」--熱刺被VAR吹走的絕殺


對,又是我,大家的人肉球例搜尋器。事件的主角是歐聯熱刺主場對士砵亭的歐聯賽事,哈利簡尼於補時階段的入球被VAR判處越位而無效,同場加映干地因投訴而被判處紅牌。作為VAR最常要處理的事項,「越位」一事總會經常進入大眾的視野,但多年來人們對「越位」的認知其實一直有誤解和偏差。所以比起解釋熱刺的入球為何被VAR吹走,本文更希望做到的,是幫大家清一清有關「越位」的conce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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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位「位置」和越位「犯規」

大家口中常說的越位是指甚麼呢?是越位「位置」?越位「犯規」?還是連兩者之間原來有所不同都不知道?自首,修讀球例前的筆者是後者,所以不笑大家。

越位「位置」其實相對好懂。就算沒有修讀過球例的球迷,大多都聽說過「second last defender」、「過半場」、「前過個波」一類的字眼,而這些字眼的形容基本上是準確的。球例原文對越位位置的定義如下:

引用「頭部、身體或腳的任何部份處於對方場區(不包括中場線);及頭部、身體或腳的任何部份比對方第二名最後的球員及皮球更接近對方球門線。」

值得提醒的一點,就是球例定義列明的是「second last defender」,而非「last outfield defender」。只是因為守門員大部份情況下都是位置最後的防守球員,所以大家會慣性以位置最靠後的後衛作為「越位線」的基準。但在某些情況下(例如禁區內的混戰),當守門員不是最後一名防守球員時,則最靠後的後衛不一定可以作為越位位置的基準線。此外,進攻球員需進入守方半場後才成立越位位置也是個容易被忽略的細節,這也是當年費蘭度托利斯得以在魯營長驅直入的原因。


越位「犯規」的全文定義,強烈建議大家自行閱讀原文(因為很長)。原則上來說,當一名球員身處越位位置,且該球員積極參與比賽(involved in active play),則成立越位犯規。即:

越位位置 = 不犯規
越位位置 + 積極參與比賽 = 越位犯規

攻方球員身處越位位置,但緩緩向己方半場移動,接應傳球的是攻方後上的隊友,不成立越位犯規。前鋒高舉雙手示意「我沒有打算要觸球」的畫面大家或多或少都有見過。


攻方球員身處越位位置,接應隊友傳球後向守方球門盤球,很明顯地是「積極參與比賽」,因此成立越位犯規。由於需要等身處越位位置的攻方球員確實積極參與比賽後方可成立越位犯規,所以比賽中會常見助理裁判會等該攻方球員明顯參與進攻後才舉旗。助理裁判員也是需要讓子彈飛一會的(謎:不要亂塞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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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位的「例外」--當涉及守方球員玩球

在大部份的情況下,越位與否的考慮都是出現於攻方球員接應隊友傳球的時候,一般而言算是簡單直接的。然而,當傳球或射門涉及守方球員觸球,或是中楣中柱中球證時,則會按照不同情況而對是否構成越位犯規有不同解讀。複雜倒是不複雜,只是一般球迷比較少接觸而已。按照慣例,先看球例原文:

引用「一名身處越位位置的球員接獲對方球員的蓄意玩球傳來的皮球,包括蓄意手球,不應被視為觸犯利用身處越位位置而取得利益之越位犯規,但對方球員的蓄意救球除外。」

簡單來說,後衛回傳醫院波被截擊純屬自殺。越位犯規的立意是為了阻止攻方球員因為處於越位位置而獲取不公的利益,同時也抑止球隊長期將一名球員「泊」在對手的禁區而造成的戰術單一化(無越位的七人場遇過應該都會覺得很冇癮)。守方球員犯錯而誤傳予攻方球員是犯錯的問題,不包含在球例的立意之內,畢竟自作孽不可活。


注意,「蓄意玩球傳來的皮球」不同於「蓄意傳球」。即只要守方球員的動作被認定為「蓄意玩球」,就算該玩球動作並非「傳球」,亦會納入不成立越位犯規的範圍之內。按照英文原文的「an opponent who deliberately plays the ball」會比較容易理解,當中並無提及「passing」一類的字眼。

撇除守方球員玩球以外,身處越位位置攻方球員如果在皮球中楣、中柱、中球證、省中對手,和守方球員救球後參與玩球而取得利益,則成立越位犯規。上述這些反彈和救球的動作屬於比賽中的不可抗力,或是防守時合理出現的場景,屬於攻方球員傳球/射門後同一攻勢的延續。考慮到越位犯規的立意,攻方球員本來就不應該出現在越位位置上得益,而要求守方球員在經歷救球和反彈一類電光石火之間的事件後就視為「蓄意玩球」並不合理。


順帶一提,IFAB在開季前發佈了內部指引,對怎樣才算守方球員的「蓄意玩球」有了新的註解。以前的理解是守方球員的解圍也算是蓄意玩球,在新註解之下則守方球員要在身體狀態允許自己對皮球有充足的控制之下的用球才算是蓄意玩球。其他賽事對IFAB新指引的應用如何筆者不得而知,可以肯定的是香港足總向各級裁判員指示了按照新指引進行越位犯規的判決。在新指引之下,有些以前會認定為蓄意玩球的動作,此後會不被當成蓄意玩球,越位犯規也會由不成立變為成立。


比較著名的例子是2021年歐國聯決賽,法國對西班牙的賽事中,麥巴比在身處越位位置的情況下接到艾歷·加西亞「撻Q」的解圍,當時被認定為艾歷·加西亞的蓄意玩球,因此麥巴比並未干犯越位犯規。但在新指引之下,艾歷·加西亞屬於身為後衛的條件反射,且「伸到盡」才剛好碰到的解圍,更有可能會不被認定為蓄意玩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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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說,那個哈利簡尼呢?

抱歉,有些離題了,言歸正傳。


首先是越位位置的判斷。截圖其實表示得很清楚了,哈利簡尼以分毫之差處於越位位置。考慮到歐聯賽事使用的是半自動的越位監察系統,處於越位位置與否基本上是很非黑即白的判斷。當然你要爭論這項技術有問題也不是不可以,但那不是筆者想要議論的題目,所以恕不奉陪。

從比賽片段中可見,場上裁判員和VAR的商議過程花了數分鐘之久。既然是否身處越位位置沒有爭議之處,商討的重點想必在於是否成立越位犯規,而取決點則在於比賽過程有否牽涉守方球員的蓄意玩球。


翻看比賽片段可見,在艾馬臣傳出皮球和哈利簡尼射門破網之間,皮球曾經在士砵亭的防守球員身上出現了折射。按照球例的定義,俗稱「省中人」的反彈和折射並不視同防守球員的蓄意玩球,片段中亦未見守方球員有明顯玩球的動作。而就算假設守方球員條件反射下嘗試解圍,按照IFAB的新指引,不處於對皮球有充分控制的情況下的玩球也不會被視為蓄意玩球,越位犯規依然成立。

所以,嗯,入球無效是很合理的判決。因為差之分毫的距離而無法全取三分固然令人氣餒,但足球作為low scoring game,其容錯率就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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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是說回傳就不會越位嗎?

有此誤解的人數還真是令人意外地多……


球例在關於越位犯規的闡述並無指明和玩球方向相關的字眼,自然亦無指明回傳與否是否會影響越位犯規。一般情況下,回傳確實不會構成越位犯規,是因為當皮球被回傳時,接應皮球的隊友自然身處皮球的後方。既然如此,接應皮球的攻方球員則不會比皮球更接近對方球門線,簡單來說就是一定會處於越位線之後。不處於越位位置,自然就不會有越位犯規。至於這次嘛……先當艾馬臣的傳球方向是回傳好了。儘管如此,那也是「回傳經折射後反彈了給身處越位位置的隊友」。也許艾馬臣回傳的對象是站在皮球後方的隊友,但最終接到球的是站在皮球前方的哈利簡尼。

所以並不是「回傳不會越位」,而是「回傳時的球員站位一般不處於越位位置」,兩者有根本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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