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意玩球」的定義--解析VVD的越位判決
難得出現值得分享的越位判決,畢竟大部份時間討論越位都會被認為是「撩交嗌」。當然,熟悉筆者的朋友會知道筆者沒有那麼無聊,抽水直接抽擊就好,毋須借關於球例的討論「過橋」。
先講結論,昨晚VVD被判越位犯規在先是正確的判決。有趣的地方在於,相同情景出現在今季之前的話,會被視為不成立越位犯規。犯規與否的分野,在於對何謂守方球員「蓄意玩球」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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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談一點歷史。時光倒流至2021年10月,西班牙對法國的歐國聯決賽中,Eric Garcia面對來自Theo Hernandez的傳球時,嘗試「伸盡隻腳」地攔截皮球。然而因為是在「伸到盡」的情況下踢中皮球,Garcia未能成功解圍,皮球彈向了明顯身處越位位置的Mbappe腳下,Mbappe亦隨即射門破網。
按照當時的球例,Garcia出腳攔截的動作是有意為之,解圍亦屬玩球的動作之一,符合「蓄意玩球」的定義。而由於Mbappe是「接應」了來自守方球員的蓄意玩球,故身處越位位置亦不觸犯越位犯規。入球有效為正確判決。該次判決賽後引起不少輿論的討論。撇除分不清楚「越位位置」和「越位犯規」那批人不論,大多數有微言的球迷都不同意球例。
「唔通要睇清楚有冇人喺越位位先決定係咪出腳咩?」誠然,作為防守球員,見波第一反應一定是出腳,踢得多後衛自然會有此條件反射。畢竟要是抱著「我會睇清楚有冇人越位先清波」的心態,隊友和教練大概會把你活埋。如果說「接應守方蓄意玩球不算越位犯規」的原意,是為了令球例不為守方的自作孽(例如自殺式回傳)保底,那麼球例一併連同守方球員正常的條件反射一同懲罰,則未免太過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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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快進至2022年7月,IFAB公佈了前述就越位犯規時對守方球員「蓄意玩球」的新指引(簡單嚟講就係釋法)。Garcia事件是否促成「釋法」的主因大眾無從得知,但守方球員在新指引下,需要在充分控制皮球(has control of the ball)的情況下,作出傳球、控球、解圍的任一動作,才會被視作「蓄意玩球」。自殺式回傳依然會得到懲罰,但條件反射的解圍則從此赦免。
(Garcia表示:幹。)
解釋完來龍去脈,VVD的越位判決其實也說明了七七八八。Salah的回傳撞中了維拉的後衛後跌落VVD的腳下,按照舊例還可以爭辯一下守方球員的動作應該算是無意地被省中還是有意回追解圍,但按照新例則守方球員顯然並未控制皮球,不屬蓄意玩球。既非蓄意玩球,則越位與否以Salah傳球的瞬間為準,而VVD當時明顯身處越位位置,和一般射門被救出後補中的隊友嘅是否越位以射門一刻為準同理。身處越位位置並有參與玩球,VVD的越位犯規成立,入球因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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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看法嘛……從裁判員的角度來說,例怎麼寫就怎麼吹,一向沒有甚麼既定立場。反正每季開季前的研討會都會解釋重要的釋法和修例,來季該如何執法有解釋清楚就好。從球員/球迷的角度來說,則主要司職後衛的心思一定歡迎球例對防守方有利,但本身多少覺得過度集中於像Garcia這種稀少的marginal case意義不大。
至於此項釋法大家是否覺得合理,請另覓場地自行進行自由搏擊,與筆者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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