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上限制度適合歐洲各國聯賽嗎?

早陣子一位讀者在我的 FB 專頁留言問我對足球應否實施薪酬上限(salary cap)制度的意見。筆者就這個話題特意搜尋資料,還望可以拋磚引玉,邀請廣大讀者一同討論。

Salary cap 制度較常見於美國體制,如籃球、美式足球和冰上曲棍球等。足球方面,美職 (MLS) 和澳職 (A-League) 亦有類似制度,但幾個主要歐洲足球聯賽就沒有。

一般而言,salary cap 制度規限同一聯賽中各隊可花在球員薪酬金額的上限,部份制度甚至規限不同年資球員個人薪酬水平,主要目的不外乎拉近聯賽中各隊實力,避免個別球隊用銀彈政策盡收精兵,影響聯賽整體的競爭性和賽事的可觀性,從而保障賽事的吸引力和電視播映等收入。

常見的salary cap 制度可分為 “hard cap” 和 “soft cap” 兩種。Hard cap 指任何情況下球隊薪酬都不容許超出上限水平,美式足球 (NFL) 和冰上曲棍球 (NHL) 就是實施這種制度。而 soft cap, 則指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容許球隊超出上限,或者超出某一水平需另外向賽會繳交額外徴費。NBA 和 MLS 就是實行 soft cap 的例子。MLS 在 2007 年為使碧咸可以順利加盟洛杉磯銀河,對salary cap 制度進行修改,當時容許每隊指定一名”特選球員” (Designated Player) 的薪剔除在上限考慮之外,被俗稱為”碧咸條例” (Beckham Rule).

近年幾大歐洲足球聯賽各自都有被少數球會壟斷前列位置現象,傳統勁旅與其他球會的差距日漸拉闊,以致不時有評論指歐洲足球應該考慮實施 salary cap 制度。然而,筆者認為要實現此事具有兩大困難:

如何釐定上限水平 - 目前各隊薪酬差距乃既定現實,以英超為例,17/18 球季開支最高首三隊為曼聯、曼城和利物浦,各自都超出 £250m, 而般尼和紐卡素則不足 £100m (詳見本欄前文財務報表分析(6) - 薪酬支出與成績優劣的關係). 若把上限水平定在曼市雙雄的水平,不但無助於收窄各隊差距,更有可能令球員知道球會未達上限水平而要求加薪。反過來,若把上限定在較低水平,則代表幾大豪門須在短時間內賣走個別球員以符合上限要求,在球圈資訊具有一定透明度底下,受影響球隊在談判桌上必然會處於不公平的劣勢。

地域限制 - 和美式運動不同,頂尖足球員有多個級數差距不大的聯賽選擇。若然只是個別聯賽實施 salary cap, 可以預期球員會趨向選擇其他聯賽。即使 FIFA/UEFA 介入要求各國同步實施,國與國之間物價水平和稅制等的差異,亦不容易解決。

歐洲足球和美式體制另一大分別,是前者設有升降班制度,球隊之間必須通過競爭爭取升班或避免降班,如何獲取較高收入和適當地使用金錢,是這種競爭的一大要素。大家亦必須了解,歐洲足球大多數傳統豪門的超然地位,都是過往幾十年甚至超過一世紀累積而來的因素做成。以曼聯為例,無疑是 1992/93 球季英超脱離足總體系的最大得益者,但曼聯在英國的受歡迎程度,並不單純因為他在英超年代的成績。二次大戰戰後聯賽在1946/47 球季復辦,當時奧脫福需要三年時間重建,期間租用曼城的緬因路球場進行主場賽事。在該三個球季,曼聯每一季的入場人次都比曼城要高。及至 1974/75 球季曼聯降往乙組,在該季的入場人次竟然仍是全英格蘭第一,比所有甲組球會都還要高,足見曼聯一向以來的號召力。你總不能以拉近各隊實力為由,而用行政手段硬將曼聯拉低到般尼之流的水平。

然而,近十多二十年開始部分球會因為過於進取地以高價和高薪擴軍而引起財困,英超大家比較熟識的就有列斯聯和樸茨茅夫,引致 UEFA 自 2011 年起實施FFP. 雖然有評論指 FFP 過份保障傳統豪門,壓制了其他新興球隊的發展,但亦不得不承認 FFP 對球會控制成本起了重要作用。根據 UEFA 在 2019 年初發表的 Club Licensing Benchmarking Report, 歐洲所有國內頂級聯賽球會總計的淨負債對總收入比率,十年間由 63% 大幅下降至 34%, 反映歐洲球會整體財務狀況已大為改善。

要減低歐洲各地聯賽被傳統勁旅壟斷的局面,一點都不容易。各位讀者又可有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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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