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極整理】一文睇哂同性伴侶/配偶在香港10項法律保障
撰文:季安森
文字編輯:Bunny、Cindy 網站編輯: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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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香港多宗爭取性小眾平權的司法覆核接連勝訴,令同性配偶在房屋分配、報稅、遺產繼承、公務員福利等範疇,終於得到更平等的對待。除此之外,公營機構和法院在醫療、後事安排、防止家暴等方面亦一定程度保障了同性配偶的權益。有些保障甚至連未結婚的同性伴侶也能受惠。因此,G點整理了在港同性伴侶/配偶10項權利一覽,為大家逐一介紹。
編按:由於香港未通過同性婚姻,文中的「同性配偶」指已在外地註冊結婚或民事結合的同志情侶;而「同性伴侶」則泛指未有婚姻或民事結合關係的情侶。雖然很多國家會將同性配偶與伴侶的權益一視同仁,但遺憾在香港,不少法律保障只惠及同性配偶。
1. 家暴受害人可申請強制令(同性伴侶/配偶適用)
自2010年起,《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的適用範圍從配偶擴展至同居關係。意味着無論是異性或同性,只要是「作為(前)情侶在親密關係下共同生活」,同樣受到《條例》保障。同性配偶或同居情侶若不幸遭受另一方騷擾或施暴,可向律師、法律援助署或家事法庭登記處索取強制令的申請表格,根據《條例》向法庭申請禁止施暴者進入同居住所;若對方違反強制令,可被當場逮捕。
2. 透過監護令、預設指示讓另一半參與醫療決定(同性伴侶/配偶適用)
在香港,醫生會按病人的最佳利益和意願,決定最合適的醫療程序。除非病人已失去行為能力,才會徵詢家屬的意願。由於香港未全方位承認同婚關係,為了讓同性伴侶可以參與醫療決定,並避免與其他家屬產生意見分歧,病人可就治療安排預設指示:例如醫管局的「預設照顧計劃」讓重病病人、家屬和醫生預先溝通治療計劃、由誰人照護和如何照護等安排,讓同性伴侶可以參與醫療決策;病人亦能作出拒絕插喉、心肺復甦等「預設醫療指示」,在病危時讓醫生和所有親屬都能尊重其意願。
除此之外,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病人(如精神病、嚴重腦退化、因中風或意外腦部受損等),親屬和同居者(包括同性伴侶)可向法院申請監護令,為病人作醫療決定和相關財務安排。而《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條例亦將「代決人」擴展至病人的家庭成員和同居者,意味着同性伴侶在病人不省人事時,能以「代決人」身份決定其醫療記錄的登記和互通事宜。
3. 同志家長可申請成為無血緣子女的監護人(同性伴侶/配偶適用)
高等法院去年審理一對女同志媽媽申請監護權的案件時,首次引用「兒童福祉原則」(welfare principle),判多年來共同撫養孩子、但與孩子無血緣的同性伴侶同樣享有監護權。這次案例意味着同性伴侶若能向法庭證明盡了家長職責,如餵養、照顧、關愛、教育和保護孩子,即使其中一方與孩子沒有血緣關係,甚至伴侶之間沒有結婚或民事結合,亦能申請成為子女的法定監護人,令「彩虹家庭」的親子關係得到法律認可。
4. 同性伴侶可認領遺體、辦理死亡證及領取骨灰(同性伴侶/配偶適用)
政府去年就一宗同性配偶處理後事的司法覆核「急轉彎」認錯,承諾所有政府部門將在認領遺體、安排公墓、火葬和撒灰服務、辦理死亡證等殮葬事宜上,平等對待異性和同性伴侶。例如警方安排殮房認屍時,不會區分異性和同性伴侶;同性伴侶可為另一半安排公墓、火葬和撒灰服務等。同性伴侶只要帶同自己和死者的身份證明文件,以及相關醫學和死因證明,便可認領遺體、辦理手續並進行殯葬儀式。
另外,根據修訂後的《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除了親屬和遺產代理人,只要是死者去世前與他同居生活至少兩年的人,即使無血緣或婚姻關係,亦有權作為「相關人士」在骨灰龕場結業時領取死者的骨灰。換言之,同性配偶和伴侶都有權領取另一半的骨灰,但優先順序不及死者的直系親屬。
5. 同性配偶可申請受養人簽證來港
入境事務處在2018年QT案「終極敗訴」被法院裁定違憲後,修訂同性配偶以受養人簽證(dependant visa)來港的入境政策,入境處不能再以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為由,「一刀切」拒絕同性配偶申請簽證。現在只要是海外註冊、有法律效力的同婚或民事結合配偶,將符合資格以受養人身份申請簽證來港。
6. 公務員同性配偶可享政府福利
本港首宗爭取公務員同性配偶福利的案件(梁鎮罡案)於2019年「終極勝訴」。法院裁定只要是公務員在海外註冊的同性配偶,與異性配偶一樣有權領取公務員配偶福利。公務員事務局去年確認已修改政策並設立機制,讓公務員申報他們在海外締結的同性婚姻,其配偶能享有包括醫療、牙科服務、房屋等津貼和福利。
7. 同性配偶有權合併報稅
梁鎮罡案亦成功為同性配偶爭取合併報稅的權利。為跟進終審法院的裁決,稅務局於2019年修改《稅務條例》中婚姻相關用字,把「丈夫與妻子」改為「已婚人士與其配偶」,並更新「稅務易」系統,讓在海外同婚的納稅人可與同性配偶合併報稅,並有權根據《條例》就其配偶申請免稅額和扣稅。
8. 同性配偶能以「二人家庭」申請公屋*
* 政府表明會上訴,需待上訴結果作實
高等法院於2020年裁定同性配偶有權以「二人家庭」為單位申請公屋。房委會不能否定海外註冊同性配偶輪候公屋的平等權利。房委會過去一直堅持同性配偶不符合「夫妻」定義,但法官反駁低收入的同性配偶與低收入的異性戀夫婦同樣有廉價房屋的需要。房委會既然承認海外結婚的異性戀夫婦,理應亦能承認海外註冊的同性配偶,判房委會歧視和違憲。
9. 同性配偶可作為「家庭成員」入住居屋*
* 政府表明會上訴,需待上訴結果作實
一直以來,房委會不承認海外註冊的同性配偶屬「家庭成員」。因此居屋買家要另補地價,才能讓同性配偶搬入單位同居。但高等法院去年在一宗挑戰房委會歧視的司法覆核中,裁定海外註冊的同性配偶亦應被視為「家庭成員」,有權像異性配偶和血緣近親一樣,在不補地價的情況下遷入單位,並擁有單位的轉讓權。
10. 同性配偶可繼承另一半的遺產*
* 政府表明會上訴,需待上訴結果作實
高等法院於2020年裁定同性配偶享有遺產繼承權,意味着同性配偶生前即使沒有立遺囑,死後的遺產仍由另一半自動繼承。做法與異性配偶看齊。法院同時要求政府修改《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和《財產繼承(供養遺產及受養人)條例》,重新定義兩條條例中「丈夫」、「妻子」及「有效婚姻」等用字,以免對同性配偶造成差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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