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蘇、尼馬、韋素:從三大奇案剖析「違約金」種種謬誤
繼蘇亞雷斯和尼馬後,球壇又發生韋素的「違約金違約」風波,幸而事件迅速平息,多蒙特昨日官方宣佈韋素抵埗報到,已即時投入多蒙特的訓練中,簽約將於日內完成。蜜蜂兵團付出2,000萬歐元違約金,終於得到這名比利時中場。
「小爆炸頭」原屬中超球會天津權健,合約上有2,000萬歐元違約金條款,多蒙特決定啟動,但權健一度拒絕履行,初則推說韋素合約條款已有更新,其後又改口稱,按中國規定,違約金要在轉會窗打開期間才可啟動,而中超轉會窗已在七月中關閉,所以無效。
啟動違約金必須在中超轉會期內進行?
多蒙特悖然大怒,把事件向傳媒公開,又威脅會採取法律行動,權健隨即乖乖就範,誰家理虧,不言而喻。
葫蘆裡到底發生什麼事,筆者不是內地法律專家,也非中超球圈中人,但從一些蛛絲馬跡,可以得知大概。權健主帥保羅蘇沙當日以轉會窗已關作為藉口,他說啟動違約金條款,需在轉會窗打開的較早階段才可進行。用常理推斷,如果當局真的有此條例,怎可能會寫得如此含糊,「轉會窗打開的較早階段」即是什麼時間?
權健所講的相信並非條例,而是行規做法,原意是讓受影響的球會在球員被撬走後,仍能趁轉會窗餘下的時間簽人,以作替補。不過,行規根本沒有法律效力,告上法庭一定蝕底。
多蒙特在昨日的宣佈中,文首就煞有介事地申明幾個細節,表明韋素的原合約上設有違約金條款,而多蒙特「在周日截止期限前已正式向權健啟動」,同時「知會了權健多蒙特準備繳付這筆轉會費」,明顯是想藉此表明蜜蜂兵團是依足法規和程序辦理手續。
違約金金額愈高保障愈大?
現在球員合約的違約金動輒都億億聲,權健一年前從俄超辛尼特買來韋素,轉會費2,000萬歐元,違約金又寫2,000萬歐元,難道是睇死自己簽入的球員沒有升值潛力?
這可從兩方面分析,首先,「違約金條款」看似是保障合約中球會一方的利益,金額愈高,保障愈大,但同時亦保障了球員轉投其他球會的機會,金額愈低,機會愈大。所以,雙方是要經歷一番拉鋸才能協定金額,並非完全由球會主導。如果球員本身很有名氣,在國際市場有叫座力,而球會本身不是太有名望,那自然就是球員一方處於談判強勢,他當然不希望違約金數目定得太高,阻撓自己日後到大球會搵食的大好錢途。
另一方面,就要談到去年發生的尼馬事件了。在尼馬由巴塞轉投巴黎聖日耳門之前,球員違約金數額都是相對接近市場現實的水平,很少億億聲如此誇張 (皇馬及巴塞例外),而韋素加盟權健,是發生在尼馬轉會事件之前。
尼馬案例之奇,不在於案情,而在於數額,以及其帶來的巨大影響。在尼馬由山度士簽約加盟巴塞的時候,當時還未有球員有超過一億歐元轉會費,更不會預計到有超過兩億的身價。但自尼馬成交後,高檔次球員市場價格全線被推高,古天奴、丹比利、麥巴比都過億成交,各大球會都重新檢討違約金問題,尤其對有潛質的年輕球員,都提高至以億元作為違約金的數額單位。
不過,以西甲為例,原則上違約金要與球員薪酬成比例。例如皇馬中場阿辛斯奧的新合約,違約金暴增至七億歐元,高過摩迪、卻奧斯這些老大哥,但薪酬僅及他們的一半,如果他把合約拿上法庭,皇馬的違約金可能會被裁定不合理,因而失效。
「君子式」條款有何實際用途?
在2014年,即蘇亞雷斯加盟巴塞前一年,發生了「4,000萬+1鎊」事件,大家一定耳熟能詳。當時利物浦在合約中寫的是,如有人出到4,000萬鎊,紅軍就必須考慮放人,這包括與買家展開談判及知會相關球員,屬於一種「君子式」約定,多過強制性的解約規定。
這種沒約束力的協定,可說是多此一舉的,因為「必須考慮放人」本身存在語意矛盾——既然只是需要考慮,那就不是必須了。而在實際操作中,球會接到重大報價,球員早就透過經理人或中介人知情,不需靠自己球會通知。
那麼,利物浦為什麼還要把這種看似多餘的條款,加到球員合約中呢?對紅軍來說,「君子式」條款沒有實際意義,正正就是最有意義。從效果中可以證實,蘇亞雷斯及其經理人,由始至終都以為這是強制式條款,誤把「必須考慮放人」當成「必須放人」,經理人的疏忽肯定需負很大責任。合約條款不能靠聽人說,必須看清白紙黑字,方可作實。
從阿仙奴的「+1鎊」異常報價,可知兵工廠只是從經理人口中得知條款內容,沒看過合約文本,所以不知道這不屬強制式條款,甚至不確定條款中要求的是「達到」還是「超過」4,000萬鎊。「+1鎊」的行徑引起了紅軍球迷很大反應,認為有侮辱成份,這是觀點與角度問題。如果你相信「+1鎊」是基於上述不確定因素而作出的技術性做法,這報價其實與4,000萬鎊齊頭無異。如果你當成是吃飯埋單找數4,000元,在簽單時故意寫多一元給侍應作小費,那就是有心侮辱了。倘若阿仙奴的主帥不是以吝嗇而聞名於英超的雲加,或許不會引起這麼大的爭議。
違約金條款何違約之有?
本文通篇寫了多次「違約金條款」,只是遵從約定俗成的叫法,這個名詞實在譯得很有問題。「違約金條款」其實只是為簽約雙方設定提早分手的機制,又或者可視為球員未能履行合約餘下年期而作出的賠償,本身就是合約的一部份,絕對沒有「違約」。
這類條款英文通常叫做"buy-out clause"或"release clause",其實中文有更貼切的名詞可用,"buy-out clause"意思等同「贖身條款」,簡單而言,就是到價放人,無論交錢的是球員本身還是他的新東家,都可以立即贖回自由之身。嚴格來說,這個過程不算是轉會,而是球員向原球會贖身,然後以自由身加盟新球會。
「贖身條款」被啟動,球會無權say no,惟有事前盡量把金額定到最高,增加保障;但對球員來說,他永遠擁有否決權,即使買賣雙方同意了交易,球員如果認為條件不合心水,大可不予理會。
違約金對買家須一視同仁?
至於"release clause",其實應譯作「解約條款」,是「贖身條款」的一種,但當中可以包含千奇百怪的附加條件,為「贖身」設定重重關卡,只要不牴觸法律,幾乎點寫都得。「解約條款」不需對所有買家一視同仁,有權公然「歧視」某一或某些球會,例如列明有哪些本土聯賽的競爭對手不得啟動違約金,或要接受更高的金額或更辣的條件,才可啟動。
自從皇馬於2000年啟動了費高 (Luis Figo) 的違約金條款,直接把他由魯營帶到班拿貝後,皇馬和巴塞的頂級球員,合約中大多設有針鋒相對的條款,防止直接轉投敵陣。根據《足球解密》公開的資料,在發生蘇亞雷斯的「+1鎊」事件後,利物浦就在簽入巴西前鋒費明奴時,在合約上加了一項條文,列明阿仙奴不得啟動其違約金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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