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明最終只有100萬人民幣的賠償

中國大陸的版權法是「形同虛設」,很多侵權的行為都沒有得到處理,但前火箭球員姚明起訴體育用品公司的侵權案,在經過一年半的爭持後,最終獲判勝訴,得到100萬人民幣的賠償。這或會成為國內體壇及版權法的分水巔。
曾效火箭的姚明,於一年半前起訴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沒有獲得姚明認可之下,擅自在產品加入「姚明一代」作為商標宣傳,更在活動上使用其姓名和肖像的侵權案,該公司被指侵犯人格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早在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已被判有罪,但一審只得30萬元,與姚明所要求賠償1000萬人民幣有很大的距離,故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二審亦獲判勝訴,更獲得100萬元人民幣賠償,但仍與他所要求的有很大差距。
其實T-MAC 等也可一併起訴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說不定也會有賠償!

如果喜歡我們的文章,請即分享到︰

標籤: M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