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分析 為何魯迪加哩下犯規不構成紅牌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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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超重燃戰火,亦係唔少新聞炒作既時候,車路士醜陋地喺卡迪夫城身上全取三分,過程中藍軍最受爭議必定係一個越位入球同魯迪加既一下犯規判罰上球証既取態,今次想集中講下點解當日執法主球證Craig Pawson會喺哩下動作上判罰魯迪加黃牌而唔係紅牌出場。
比賽時間黎到85分42秒,當時鏡頭影住卡迪夫城前鋒堅尼夫蘇賀尼(Kenneth Zohore)正準備接應隊友長傳,同時間佢係由Middle Third跑緊入車路士既Final Third,而緊隨其後既魯迪加最終喺距離龍門大約26-28碼位置選擇侵犯蘇賀尼以停止後者攻勢,而球證Pawson喺考慮後決定出示黃牌警告Rudiger,但外界包括球迷都有唔少聲音指出點解當時球證唔出示紅牌,係咪有偏幫,什至諷刺車路士要出動到4334。
雖然車路士的確係以一球越位球追平,但如果將兩件事分開咁獨立去睇,球證以黃牌去處理哩下判罰,其實係有跡可尋,根據球例第十二章犯規及不檢行為,魯迪加係因觸犯欠缺體育精神行為入面既因犯規干擾或阻止對方一明顯進攻機會而被警告(黃牌),而唔係屬於較嚴重需要被驅逐離場(紅牌)既破壞入球或明顯入球機會。
首先講下破壞入球或明顯入球機會,姐係會被罰紅牌既條件,一共有四個:
• 犯規地點與球門(龍門)之間既距離
• 整體玩球既方向
• 保持或獲得控制皮球既可能性
• 防守球員位置同人數
我地嘗試就住每一點去拆解分析,首先係第一點犯規地點與球門(龍門)之間既距離,當時犯規既位置正正係我地所俗稱蛾眉月對出位置,大概離門26-28碼左右,對於一個前鋒嚟講係一個可以起腳射門既距離,所以哩一點符合破壞入球或明顯入球機會既條件一 - 成立
到第二點整體玩球既方向,當時個波係由卡迪夫城後場直接斬上去前場,因此可以判斷整體玩球既方向係對住門框,符合破壞入球或明顯入球機會既條件二 - 成立
至於第三點保持或獲得控制皮球既可能性,就要考慮當時卡迪夫城前鋒蘇賀尼同車路士守門員基柏既位置,基本上魯迪加獲得控球既機會相當細,反而蘇賀尼同基柏兩者就有一定相等既機會去獲得控球,呢點未能完全符合破壞入球或明顯入球機會既條件。- 未完全成立
去到最後一點,係有關於防守球員位置同人數,當時有四名車路士球員(當中包括守門員基柏)參與防守,但係實際位置上影響到哩下進攻既防守球員就只有兩個,分別就係魯迪加以及基柏,喺呢個情況下,蘇賀尼係咪可以作出到一個明顯入球機會既射門呢?顯然唔係,所以呢點未能符合破壞入球或明顯入球機會條件既最後一點。- 不成立
總結喺未能完全滿足以上呢四個條件既情況之下,球證就只能退一級定義為因犯規干擾或阻止對方一明顯進攻機會而被警告,亦都即係向魯迪加出示黃牌警告。當然,如果將文章開頭講果兩單野混為一談的話,喺觀感上的確會令人覺得只罰黃牌係有偏幫之嫌,不過經歷過抽絲剝繭之後其實係有例可依,算係釐清番哩下判決。
文章最後更新時間 : 3/4/2019 17:15
特別鳴謝 : 波台黐線佬 Chi Sin 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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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超重燃戰火,亦係唔少新聞炒作既時候,車路士醜陋地喺卡迪夫城身上全取三分,過程中藍軍最受爭議必定係一個越位入球同魯迪加既一下犯規判罰上球証既取態,今次想集中講下點解當日執法主球證Craig Pawson會喺哩下動作上判罰魯迪加黃牌而唔係紅牌出場。
比賽時間黎到85分42秒,當時鏡頭影住卡迪夫城前鋒堅尼夫蘇賀尼(Kenneth Zohore)正準備接應隊友長傳,同時間佢係由Middle Third跑緊入車路士既Final Third,而緊隨其後既魯迪加最終喺距離龍門大約26-28碼位置選擇侵犯蘇賀尼以停止後者攻勢,而球證Pawson喺考慮後決定出示黃牌警告Rudiger,但外界包括球迷都有唔少聲音指出點解當時球證唔出示紅牌,係咪有偏幫,什至諷刺車路士要出動到4334。
雖然車路士的確係以一球越位球追平,但如果將兩件事分開咁獨立去睇,球證以黃牌去處理哩下判罰,其實係有跡可尋,根據球例第十二章犯規及不檢行為,魯迪加係因觸犯欠缺體育精神行為入面既因犯規干擾或阻止對方一明顯進攻機會而被警告(黃牌),而唔係屬於較嚴重需要被驅逐離場(紅牌)既破壞入球或明顯入球機會。
首先講下破壞入球或明顯入球機會,姐係會被罰紅牌既條件,一共有四個:
• 犯規地點與球門(龍門)之間既距離
• 整體玩球既方向
• 保持或獲得控制皮球既可能性
• 防守球員位置同人數
我地嘗試就住每一點去拆解分析,首先係第一點犯規地點與球門(龍門)之間既距離,當時犯規既位置正正係我地所俗稱蛾眉月對出位置,大概離門26-28碼左右,對於一個前鋒嚟講係一個可以起腳射門既距離,所以哩一點符合破壞入球或明顯入球機會既條件一 - 成立
到第二點整體玩球既方向,當時個波係由卡迪夫城後場直接斬上去前場,因此可以判斷整體玩球既方向係對住門框,符合破壞入球或明顯入球機會既條件二 - 成立
至於第三點保持或獲得控制皮球既可能性,就要考慮當時卡迪夫城前鋒蘇賀尼同車路士守門員基柏既位置,基本上魯迪加獲得控球既機會相當細,反而蘇賀尼同基柏兩者就有一定相等既機會去獲得控球,呢點未能完全符合破壞入球或明顯入球機會既條件。- 未完全成立
去到最後一點,係有關於防守球員位置同人數,當時有四名車路士球員(當中包括守門員基柏)參與防守,但係實際位置上影響到哩下進攻既防守球員就只有兩個,分別就係魯迪加以及基柏,喺呢個情況下,蘇賀尼係咪可以作出到一個明顯入球機會既射門呢?顯然唔係,所以呢點未能符合破壞入球或明顯入球機會條件既最後一點。- 不成立
總結喺未能完全滿足以上呢四個條件既情況之下,球證就只能退一級定義為因犯規干擾或阻止對方一明顯進攻機會而被警告,亦都即係向魯迪加出示黃牌警告。當然,如果將文章開頭講果兩單野混為一談的話,喺觀感上的確會令人覺得只罰黃牌係有偏幫之嫌,不過經歷過抽絲剝繭之後其實係有例可依,算係釐清番哩下判決。
文章最後更新時間 : 3/4/2019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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