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例分析】究竟施格臣越位應唔應該判入波?

星期日晚愛華頓主場對曼聯一戰,臨完場前出現一球爭議球,令愛華頓又贏變和,痛失兩分。賽後不少球迷都爭論,究竟這球是否合法進球,VAR的判決是否正確,當然球迷的論點都帶主觀感情和情緒。看見網上不少球迷的激辯,筆者都很好奇球例的說法,因此馬上在此和大家一起解讀球例,拆解當中的爭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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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源在臨完場一分鐘,當時兩隊打成1:1平手,愛華頓迎來黃金機會,李察利臣禁區內橫傳施格臣,他起腳被迪基亞救出。皮球彈到禁區內的卡法路雲,他在梳爾和馬迪之間起腳,省中麥佳亞改變方向,此時仍在小禁區內的施格臣快腳一縮,迪基亞只能目送皮球入網。初時旁證未有舉旗示意越位,他和球證商議後都未有共識,最後VAR判罰越位成立,入球無效,雙方最終打成1:1平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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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雙方的論點,認同應判罰越位的球迷大多認為,施格臣在禁區內有遮擋迪基亞的視線,到最後縮腳一刻,亦有影響迪基亞的判斷。而且,當在禁區外出現罰球的時候,處於越位位置的球員只要干預門將視線和判斷,一律都當構成越位。至於反對判罰越位的球迷就認為,皮球是被麥佳亞的右腳改變方向,才令迪基亞移錯方向,即使施格臣縮腳都沒有影響門將判斷,更何況施格臣完全沒有觸球,縮腳是他當時唯一的選擇。看過雙方的論點,那麼在球例上又會如何定義這球越位呢?

事先聲明,筆者不是一位專業的球證,只是靠過去多年睇波的經驗,和對球例字眼上的解讀,才得出結論。再者,球賽的判決從來都是球證依從客觀的球例準則,而得出主觀的論點,在這些灰色地帶,需要人為判斷才能界定的個案,確實沒有絕對的正確和非黑即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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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三點是兩邊論點都認同和毫無爭議的,第一點,當卡法路雲起腳時,施格臣處於越位位置。第二點,麥佳亞的右腳有接觸皮球而改變方向。第三點,施格臣完全沒有觸球。而爭議點在於,究竟麥佳亞觸球後仍否判決越位,以及施格臣的縮腳有否影響迪基亞的判斷,而就第一個爭議點,球例有明文解釋防守球員的觸球的定義:

引用若在隊友踢球或觸球時,身處越位位置的球員只在有參與比賽時才會被判越位犯規:

• 利用身處越位位置而玩球或干擾對方球員:
• 從球門柱、橫楣、賽事執法人員或對方球員反彈或改變方向回來的皮球
• 皮球被對方球員蓄意救球後反彈

一名身處越位位置的球員接獲對方球員的蓄意玩球(蓄意救球除外)傳來的皮球,不應被視為觸犯利用身處越位位置而取得利益之越位犯規。

「救球」是指球員除了用手/手臂部外(守門員可在點球區域內利用手部觸球),利用身體任何部份阻止、或試圖阻止一個入球或一個有可能的入球。

就住球例中文版本(由香港足球總會翻譯)的定義,筆者認為麥佳亞的觸球屬於畜意救球的動作,當時卡法路雲的動作明顯是一腳射門,而麥佳亞處於防線的最後位置,他身後就只有施格臣和迪基亞,因此他正在試圖阻止一個有可能的入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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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看慢鏡重播,可發現麥佳亞的動作是以右腳作為重心觸地,左腳叉開,但發現判斷失誤,隨即將左腳收回,左腳未落地之際就用重心腳右腳將皮球踢走。本來麥佳亞的右腳腳尖指向前方,但觸球後整隻腳都擺橫,照道理以當時的球速是不足以令觸地的重心腳改變90度。因此他的動作是鎖緊腳腕,將腳掌擺橫,有意圖將皮球踢走但「撻Q」,為畜意救球。
再看一次球例:「身處越位位置的球員只在有參與比賽時才會被判越位犯規:當皮球被對方球員蓄意救球後反彈,而利用身處越位位置而玩球或干擾對方球員」那麼施格臣縮腳避球的動作,又應否視為玩球和干預對方球員呢?球例有以下的定義。

引用• 干擾比賽是指接應或接觸由其隊友踢出或觸及的傳球,或
• 干擾對方球員:
• 明顯阻礙對方球員的視線而引致對方球員不能玩球,或
• 與對方球員爭奪皮球而或
• 明顯地於近距離試圖接觸皮球去參與玩球,而當時此近距離的舉動導致對方球員受到影響,或
• 作出明確動作,而此舉動顯然地影響對方球員參與玩球的能力

施格臣避球的動作,肯定不是第一點:接應或接觸由其隊友踢出或觸及的傳球,他的意圖和最終結果正正是和第一點相反,因此可以排除第一點的犯規。至於干擾對方球員的第二點和第三點:爭奪皮球和試圖接觸皮球亦可排除在外,因此餘下的就只有第一點和第四點的阻礙視線和影響參與玩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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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慢鏡重播,可見迪基亞在卡法路雲起腳後,重心傾向右方。但向右跳第一下後,明顯有收步回身,重心亦向回左傾,他的右腳叉開試圖作出反應回身,證明他有足夠的視野,看到皮球經過麥佳亞後的路徑改變,因此筆者不認為他的視線受到明顯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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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身高1.92米的迪基亞站於門前,當時1.86米的施格臣坐在草地上,上身連屁股估計約1米高,但他無多餘的肢體動作,雙腳伸正平放,看起來迪基亞絕對有足夠的高度仰望皮球。當皮球經過麥佳亞後,從慢鏡可見迪基亞的視線一直望向皮球,到施格臣縮腳一刻,到最後目送皮球入網,視線都未有離開過,算不算是明顯阻礙呢?另一點是,施格臣不縮腳的話,確實有機會接觸皮球,但阻礙皮球運行的路線,又是否等如阻礙球員視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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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點是玩球能力,當時迪基亞度步往右移,麥佳亞觸球改變方向後,迪基亞已完全失位,不能回身飛撲左方。而且,迪基亞在當時的情況下,只能向左橫向飛撲,施格臣在他左前方,位置和他潛在的飛撲路線沒有重疊,他縮腳的動作似乎不算影響他的玩球能力。更何況迪基亞一早已失位,無能力飛撲和玩球,從頭到尾只是目送皮球運行的軌跡,看來無論施格臣是否身處該位置,都不會改變皮球入網的事實,因此筆者愚見,此球似乎應該判決入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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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正如一開始提到,判決是球證依賴客觀的球例準則,而作出主觀的判斷。球例上沒有明文規定何謂玩球的能力,多少公分才算是近距離,以及怎樣才算是明顯阻礙。簡單而言,今場的球證認為迪基亞的視線受阻,但筆者從慢鏡觀看迪基亞細微的動作,認為他全程都清楚皮球的去向,才會有飛撲到右方然後回身的動作出現,而他不能救出皮球全因為失位,和施格臣縮腳無關,因此得出以上的判斷。

但筆者看到球迷的一個論點,就是假如施格臣不縮腳,有機會接觸皮球,因此他縮腳避開接觸皮球,都應該計算為參與進攻。筆者想起另一個情況,當邊路有傳中球時,前點的球員故意漏踢,雙腳叉開讓皮球溜過,讓其他球員完成射門,一旦入球,我們往往都會視故意一漏的前點球員都為對入球有貢獻,而他漏踢的動作確是參與進攻的一部分。但在球例上似乎只視「接觸皮球」為玩球,「明顯放棄接觸皮球」的動作又應否視為玩球呢?不知球迷又會有甚麼的解讀呢?歡迎大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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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版球例:越位球例列於第9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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