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甸恩判的手球合理嗎?》
昨晚出現了一個世紀大爭議,就是甸恩判罰阿仙奴手球,最終令阿仙奴因十二碼失分。這判罰引起了各位球迷,包括阿仙奴球迷內部的意見分歧:究竟應否判十二碼呢?本文嘗試從球例角度分析,拋磚引玉與大家討論。
「故意手球」的犯規並不同越位,並不是非黑即白的判斷,相反是一個判斷的光譜問題,因為防守上皮球碰到手部並非一定判犯規,正如早前理性足球分析提到過,是球證需即時透過幾個因素判斷,該次手部觸球是否構成「故意手球」的判罰。以下姑且將3個因素各自分為0-10分的評分表:
1.對方球員與皮球的距離(未能預計的來球):例如如果皮球三四十碼開外飛過來,你還讓手部觸球(10分),相反如果皮球在一碼的近距離突然飛至手部,那就是0分;
2.手部處於不必要的位置,屬於犯規:你把手放在不自然位置,例如雙手高高舉起觸及皮球(10分),相反你將手部盡量貼在身體,盡量不讓手部阻到皮球路線,最後還是碰到皮球,就是0分了;
3.手部移向皮球(並非皮球移向手部):有意識以手擋球,例如將皮球撲出(10分),相反「波打手」而其間手部沒有任何動作,就是0分了。
所以這裡設立了一個「評分準則」,0-30分,如果愈接近0分則愈不應判決犯規,愈接近30分就應該判罰。現在就回到張柏斯的手球逐項評分。
1. 對方球員與皮球的距離(未能預計的來球):基比斯在一碼外將球踢向張柏斯,張柏斯只有約0.2-0.3秒反應,亦即完全沒有時間應變,這裡給張柏斯0分。
2. 手部處於不必要的位置,屬於犯規:這裡張柏斯有點麻煩,因為張柏斯手部觸球時,將雙手莫名其妙地長長的伸直在身前,當然可以說張柏斯雙手始終在胸口前方,不伸出手還是會碰到身體,但皮球太近難以估計,而且其時張柏斯的身體(在基比斯角度)是側了身的,所以身體未必一定擋到,相反雙手的位置就一定很不自然了(因為張柏斯伸直了雙手還是沒可能碰到基比斯,不能說是防守動作),所以這裡給張柏斯9分。
3. 手部移向皮球(並非皮球移向手部):這點也頗不利張柏斯,因為雖然來球的距離很接近,但可見張柏斯在皮球開始飛來的一刻,才遞前雙手作出第2點的不自然動作(看截圖),變相令人感覺他的雙手在向前擋球而非「波打手」,這疑似的動機在判罰角度是相當不利的,但念在皮球很近,就給張柏斯9分吧。
所以張柏斯在這裡的分數是18/30,雖然皮球很近,但第2和第3點對張柏斯相當不利,算是略略傾向屬於一個犯規,判罰有理可依,但也不算是一個絕對肯定的犯規。當然這是一個主觀的分數,你可以根據以上準則看重播自行給一個分數,而且這個計分表只是一個粗疏的準則,事實上在球證一瞬間看到沒有重播的事件,只能盡量根據這幾個標準判斷,並非一定是3個平均的10分。你會在3個準則分別給張柏斯幾多分,以及原因為何呢?在留言討論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