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刻印章-香港公司印章常見問題
香港刻印章-香港公司印章常見問題
1.《新公司條例》(第622章)(以下簡稱“新條例”)是否有任何規定以便利在香港設立企業?
新條例是否簡化了在香港設立企業的程式,例如取消了公司必須有組織大綱作為其章程檔案的要求,並為根據新條例成立的不同類型的公司訂明公司章程範本(見《公司章程大綱廢除及與公司章程有關的事宜常見問題解答》)。 公司簽署檔案的模式也被簡化為公司可以自行選擇保存和使用關防(第124(1)條)。
2.如果擁有關防的原公司决定不保留關防,該如何註銷其關防? 新條例和《公司(章程範本)公告》(第622H章)均未就公司採用或取消其公司印章的程式規定作出規定。 採用或移除關防的程式應由公司根據公司章程中的適用規定以及採用或移除關防的慣例和程式確定。
3.新條例生效後,公司是否仍可以保留或採用並使用關防?
對新條例為公司提供了靈活性,允許它們(無論是現有的還是根據新條例注册成立的)保留、採用和使用法團印章,儘管相關規定不再具有強制性。
4.如果我們公司有關防,是否意味著我們公司必須在檔案上加蓋公章?
否即使公司備有法團印章,公司仍可根據新條例第127條選擇是否加蓋法團印章簽立檔案。
第127(1)條規定,公司可通過加蓋公章的管道簽署檔案。 如果公司選擇加蓋公章簽署檔案,則應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加蓋公章(第127(2)條)。
但是,公司也可以按照第127(3)條規定的管道簽署檔案。 有關詳細資訊,請參閱下麵問題5的答案。 5.如果沒有關防,公司應如何執行法律要求的書面簽署和蓋章的契约?
根據新條例第121(2)(b)條,公司可以書面形式訂立契约,並按照第127(3)條執行契约,並在契约中說明契约由公司執行。
第127(3)條規定,公司也可以通過以下管道簽署檔案:
a、(如果公司只有一名董事)由董事代表公司; 或
b、(如公司有2名或2名以上董事)
2名董事或任何2名此類董事; 或
公司任何董事和公司秘書。
第127(5)條還規定,按照第127條第(3)款簽署並在其中明確表示由有關公司簽署的檔案,其效力應猶如該檔案是用公司的法團印章簽署的一樣。
6.如果未保存關防,公司應如何簽署契約?
根據新條例第128(1)條,公司可按照新條例第127(3)條將檔案簽立為無印章契據; 在檔案中說明相關公司將以契約形式簽署該檔案; 並將檔案作為契約交付。 關於第127條第(3)款所述的執行管道,請參閱上述問題5的答案。
7.根據《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的規定,法定土地業權的轉讓、押記/按揭或其他處置須以契據管道處理。 在沒有使用印章的情况下,根據新條例第127(3)條和第128(1)條簽立的契據是否符合《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中關於需要以契據管道簽署的規定? 公司在不使用印章的情况下以契據形式簽署檔案符合《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關於需要以契據管道簽署的規定:根據新條例第127(3)條簽署檔案; 在檔案中說明相關公司將以契約形式簽署該檔案; 並將檔案作為契約交付。
8.如公司已採納舊《公司條例》(第32章)附表1錶A(有關法團印章)第114條作為其組織章程細則,則公司是否需要修訂章程細則,才能在沒有法團印章的情况下簽署檔案?
現有公司在使用法團印章方面採用舊《公司條例》(第32章)附表1錶A第114條是相當習慣的做法。 條例第114條規定:“董事會應妥善保管印章。印章的使用須經董事會準予或董事會為此目的授權的董事委員會準予。每份需要印章的文書均應由一名董事簽署,並由秘書或另一名董事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人會簽目的。”
如果章程細則以第114條的形式規定了加蓋法團印章的管道,則即使不修改章程細則,公司也可以根據新條例第127(3)和(5)條的規定在不加蓋法團關防的情况下簽署檔案,因為第127條第(3)款為擁有法團公印的公司提供了其他可行的簽署檔案的管道。
由於公司可採用不同形式的公司章程來使用公司印章或簽署檔案,如有疑問,公司應尋求獨立的法律或其他專業意見。
1.《新公司條例》(第622章)(以下簡稱“新條例”)是否有任何規定以便利在香港設立企業?
新條例是否簡化了在香港設立企業的程式,例如取消了公司必須有組織大綱作為其章程檔案的要求,並為根據新條例成立的不同類型的公司訂明公司章程範本(見《公司章程大綱廢除及與公司章程有關的事宜常見問題解答》)。 公司簽署檔案的模式也被簡化為公司可以自行選擇保存和使用關防(第124(1)條)。
2.如果擁有關防的原公司决定不保留關防,該如何註銷其關防? 新條例和《公司(章程範本)公告》(第622H章)均未就公司採用或取消其公司印章的程式規定作出規定。 採用或移除關防的程式應由公司根據公司章程中的適用規定以及採用或移除關防的慣例和程式確定。
3.新條例生效後,公司是否仍可以保留或採用並使用關防?
對新條例為公司提供了靈活性,允許它們(無論是現有的還是根據新條例注册成立的)保留、採用和使用法團印章,儘管相關規定不再具有強制性。
4.如果我們公司有關防,是否意味著我們公司必須在檔案上加蓋公章?
否即使公司備有法團印章,公司仍可根據新條例第127條選擇是否加蓋法團印章簽立檔案。
第127(1)條規定,公司可通過加蓋公章的管道簽署檔案。 如果公司選擇加蓋公章簽署檔案,則應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加蓋公章(第127(2)條)。
但是,公司也可以按照第127(3)條規定的管道簽署檔案。 有關詳細資訊,請參閱下麵問題5的答案。 5.如果沒有關防,公司應如何執行法律要求的書面簽署和蓋章的契约?
根據新條例第121(2)(b)條,公司可以書面形式訂立契约,並按照第127(3)條執行契约,並在契约中說明契约由公司執行。
第127(3)條規定,公司也可以通過以下管道簽署檔案:
a、(如果公司只有一名董事)由董事代表公司; 或
b、(如公司有2名或2名以上董事)
2名董事或任何2名此類董事; 或
公司任何董事和公司秘書。
第127(5)條還規定,按照第127條第(3)款簽署並在其中明確表示由有關公司簽署的檔案,其效力應猶如該檔案是用公司的法團印章簽署的一樣。
6.如果未保存關防,公司應如何簽署契約?
根據新條例第128(1)條,公司可按照新條例第127(3)條將檔案簽立為無印章契據; 在檔案中說明相關公司將以契約形式簽署該檔案; 並將檔案作為契約交付。 關於第127條第(3)款所述的執行管道,請參閱上述問題5的答案。
7.根據《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的規定,法定土地業權的轉讓、押記/按揭或其他處置須以契據管道處理。 在沒有使用印章的情况下,根據新條例第127(3)條和第128(1)條簽立的契據是否符合《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中關於需要以契據管道簽署的規定? 公司在不使用印章的情况下以契據形式簽署檔案符合《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關於需要以契據管道簽署的規定:根據新條例第127(3)條簽署檔案; 在檔案中說明相關公司將以契約形式簽署該檔案; 並將檔案作為契約交付。
8.如公司已採納舊《公司條例》(第32章)附表1錶A(有關法團印章)第114條作為其組織章程細則,則公司是否需要修訂章程細則,才能在沒有法團印章的情况下簽署檔案?
現有公司在使用法團印章方面採用舊《公司條例》(第32章)附表1錶A第114條是相當習慣的做法。 條例第114條規定:“董事會應妥善保管印章。印章的使用須經董事會準予或董事會為此目的授權的董事委員會準予。每份需要印章的文書均應由一名董事簽署,並由秘書或另一名董事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人會簽目的。”
如果章程細則以第114條的形式規定了加蓋法團印章的管道,則即使不修改章程細則,公司也可以根據新條例第127(3)和(5)條的規定在不加蓋法團關防的情况下簽署檔案,因為第127條第(3)款為擁有法團公印的公司提供了其他可行的簽署檔案的管道。
由於公司可採用不同形式的公司章程來使用公司印章或簽署檔案,如有疑問,公司應尋求獨立的法律或其他專業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