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重溫:大帝上籃肘擊對手,下場如何?

Carmelo Anthony上籃時肘擊Jusuf Nurkic,經重播片段後被裁判以二級惡意犯規驅逐出場,事件引起廣泛的討論。有不少都援引兩點來為Anthony辯解:(1) Anthony當時只是上籃拉桿,碰撞合理不過;(2) 對比其他的二級惡意犯規 (例如防守上籃時拉倒對手),肘擊頭部的動作比較輕微,不足以判罰惡意犯規。

誠如在籃球地帶節目《輕鬆入樽》中所提及,香港是一個採用普通法原則的地方,判刑自然要參考案例吧。(笑) 故此小弟也從過往的一些肘擊犯規中尋找合適的例子,跟大家探討一下相關的判罰,就是LeBron James的一次犯規:

在2014年作客溜馬的時候,當時效力熱火的James於第四節的一次進攻中持球切入。期間他雙手持球,上籃的時候,他右手的手肘擊中了溜馬中鋒Roy Hibbert的面部,後者立即倒地,並需要接受腦震盪的測試。結果這球裁判如何判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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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站在底線的裁判先是吹罰了Hibbert防守犯規,不過站在邊線的裁判看到James肘部的動作,馬上改判進攻犯規,並且與另外兩位裁判翻看相關片段。最終James被判罰一級惡意犯規。從這次的犯規所見,即使進攻球員的動作是以護球為目標,但這些動作或衍生的碰撞也不可以無限延伸,甚至是凌駕於防守球員的安全。

再者,肘擊對手 (尤其是頸部及頭部) 素來都是被視為帶有受傷風險的危險動作,尤其是近年聯盟多次出現因肘擊而導致球員腦震盪的事件 (包括Glen DavisJames Harden等受害者),裁判對於類似的碰撞確是給予球員更充足的保護。

而其實NBA官方網站的影片球例 (Video Rulebook) 亦早已列出例子,當一個球員的手肘與對手肩部以上的位置產生碰撞,裁判可以判處惡意犯規;倘若裁判認為該碰撞是一次嚴重的碰撞,則可以判罰二級惡意犯規,將球員驅逐離場。

大家多看一些類似犯規的片段的話,應該會對Anthony被判惡意犯規的判決有多點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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