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置業之契機

text by: 香港IPP集團 助理區域總監- Joseph Pang
(轉載至 Jessica)
如果身邊已有朋友在 10 年或更長時間以前已買下了一個自住物業,並且一直持有至今,那就恭喜這位朋友,因為當時的買入價比現時市況低很多,帳面數應該增長不少。但從以前至今仍持有同一所物業,真能解決人生的住屋需要嗎?
假設一位初出茅廬的年青人,於 2008 年購入一個約 400 呎的市區上車盤,隨年齡增長,經歷結婚及生兒育女等人生階段,相信他亦期望住屋環境有所改善。要改善住屋環境有兩個選擇,一,「雙租」,即將原有物業出租,另外再租住一個較佳的物業,但由於收租不及交租,每月都有淨租金支出。二,加按現有物業套現作首期,又或賣出現有物業,將賣出物業所得的資金作為新物業的首期。但此方案卻有三大難關:
一)如果新物業的價值超過 $10,000,000,首期(不計印花稅)已經需要 $5,000,000,加按或賣出物業所得的資金未必足夠支付首期
二)如果按揭貸款額較高,壓力測試未必可容易通過
三)先賣出物業並「租住先」,期望日後樓價下跌時再入市,但可惜樓價持續向上,由「租住先」變為「焗住租」,結果就是「兩頭唔到岸」
要解決淨租金支出這個問題,可以通過購買第二甚或第三個「上車盤」物業放租來解決。如果選擇在香港購買第二個物業,又希望避免印花稅,可用另一半的名義購買(大前提是第一物業並非以聯名持有)。但由於香港樓市依然高企,以沙田第一城為例,一個 300 呎的單位索價達港幣 500 多萬,但每月租金只得約 $13,000,從租金回報率來看並不吸引,而且一個上車盤的租金收入仍未能抵消租金支出,故可能需要購買第三個物業,無可避免要繳付高印花稅及只能承做較低的按揭,令到這個方案的困難大增。
相反,海外物業可能更適合去解決這問題。以澳洲為例,海外投資者只能購買一手樓,而澳洲的一手樓宇很多時都會採用樓花形式發售,樓花期可能長達兩至三年(放心,在物業落成前,澳洲地產發展商不能動用買家的訂金,亦有日落條款保障買家),而澳洲樓價較香港合理,澳洲一個約值港幣$2,500,000的物業,每月租金約為港幣 $10,000 。一般香港人在澳洲置業可做 7 成按揭,即首期為 30%。但發展商一般只會要求買家簽署買賣合約時繳付10%訂金,淨餘的20%首期則待物業落成時才繳付,變相買家有約兩年多的時間去儲 20%的首期,即每月儲港幣兩萬多元就足夠繳付淨餘的首期及稅項。當第一個海外物業買賣正式完成後,可以稍事休息,固本培元,儲好彈藥後又可再計劃購買第二個海外物業作收租之用。如此,香港的租金已能完全抵消。
再想長遠一點,當退休時已擁有三個物業,到時候便可考慮是否套現一至兩個物業作退休之用。當然,此方案絕對不能令你變得非常富有,但可確保你的退休生活有一定保障。以海外物業來抵消香港租金,成本相對較低,執行時亦較為容易。但必須留意該海外地區的經濟發展,住屋需求及發展商的規模等,以避免日後跟進的問題。

香港 IPP 集團助理區域總監 — Joseph P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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