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甩扮工] 十四天通知期,比微波爐的最後一分鐘還長

在公司裡生存的最後兩星期總是很別扭,特別是當你與同事的關係不甚好的時候。
就像是同居的情侶分手了,但因為其中一方未能找到住所而被逼住在一起。
大家已沒有了過去的感情,卻要天天面對面的對著大家。
其實通知期是一個甚麼樣的概念?
理論上,這是讓公司去有時間去準備聘請一個新人去接替。
可是,如果員工是被解僱的,那又為何需要通知期?
解僱一個人之前,不是應該已經好好準備了嗎?
這是其一。
其二,通知期可以用通知期的薪金來取締。
即是說,原本員工心中剩下的一點責任心,其實也可以用錢去來替代。
即是說,其實公司沒有了某一個員工,也沒有任何問題,更不至於會因為幾千大元而有任何影響,所以單純是為了懲罰一下這位即將離開的人。

問題來了。
如果這一切都是員工自己的決定,那就也罷了。
雖然一個人突然決定要離職,倒也說不準是誰的錯。
但是如果是被解僱的話,為何還要互相懲罰?

突然覺得公司與員工的關係,就如一對愛侶。
初初相識,雙方都帶著批判的目光。
熱戀之時,只看到對方的各種好。
感情淡了嗎?
各種當初覺得可愛的小習慣已然變得討厭。
到最後,因為種種原因而分開了,還是要做得如此難看,無法好來好去。
說到尾,幾乎可以稱得上用錢就能夠解決。

那麼到底是愛情變得商業化而可悲,還是商業變得無情比較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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