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啟明指控電影《梅艷芳》製作公司侵犯商標 入稟申禁制令索償
電影《梅艷芳》上月中於香港上映,至今票房已突4000萬港元,成績極佳。梅艷芳胞兄梅啟明早前也與傳媒分享電影觀後感,認為描述梅家的戲份略嫌太短,亦不理解為何沒有梅媽一角。昨日(2日)梅啟明突然入稟高等法院,指控製片商安樂影片有限公司侵犯商標,要求法庭下令禁止製片商及相關人士繼續侵犯商標,交出所有侵犯商標物品並賠償。
原告梅啟明在親自撰寫的入稟狀稱入稟狀指,自己於2004年11月24日起,已註冊持有「梅艷芳」及「Anita Mui」的一般商標,並於2018年12月31日申請防禦商標,將上述商標覆蓋保障範圍具體化,包括服飾、內衣、耳機、全球定位系統(GPS)、皮革、文具、電器、研討會、演講或講座、休閒中心服務、電影、音樂及貴金屬產品如珠寶手飾等。
梅啟明表示自己持有「梅艷芳紀念有限公司」以進行紀念梅艷芳的各種活動。他指,梅艷芳於 2003年去世前,具極高知名度,以其名字作品牌名稱及連帶的商標極具商業價值。而被告安樂影片有限公司製作的電影《梅艷芳》,其製作過程、內容、宣傳品和印刷品均未得梅啟明同意就使用商標,誤導公眾造成原告損失,遂入稟申令禁制以及賠償。
原告梅啟明在親自撰寫的入稟狀稱入稟狀指,自己於2004年11月24日起,已註冊持有「梅艷芳」及「Anita Mui」的一般商標,並於2018年12月31日申請防禦商標,將上述商標覆蓋保障範圍具體化,包括服飾、內衣、耳機、全球定位系統(GPS)、皮革、文具、電器、研討會、演講或講座、休閒中心服務、電影、音樂及貴金屬產品如珠寶手飾等。
梅啟明表示自己持有「梅艷芳紀念有限公司」以進行紀念梅艷芳的各種活動。他指,梅艷芳於 2003年去世前,具極高知名度,以其名字作品牌名稱及連帶的商標極具商業價值。而被告安樂影片有限公司製作的電影《梅艷芳》,其製作過程、內容、宣傳品和印刷品均未得梅啟明同意就使用商標,誤導公眾造成原告損失,遂入稟申令禁制以及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