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提及答辯人慣常使用「默許」為抗辯理由,那麼在什麼情況下以「默許」為由才有較合理成功抗辯機會或勝訴? 根據LDBM 230/2018 富康花園業主立案法團及CHAN Nga Lai 、YAU Cheong Man經營「榴槤屋」(Durian House)又名「流連屋快餐/小食」的判案書︰ 「 1. 就有關業主立案法團默許 (acquie...
從事物業管理的其中一項工作就是執行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假如發現有業主違反了相關法例或公契條文,以公用地方擺放雜物例如鞋履、鞋櫃等為例子,管業處一般的做法是先勸籲、然後再勸籲,如情況未有改善則考慮透過大廈法律顧問向有關業主作出勸籲、然後再勸籲,然後再三勸籲,最後視乎情況考慮訴諸法庭。 在發表個人見解前首先必須再次聲明,筆者不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