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R能達到大家的期望嗎?

本屆世界杯採用了視像裁判(Video assistant referees),在世界杯分組賽中已多次被使用,而在最後一刻扭轉了B組出線的形勢。那麼大家現在對視像裁判的評價又是怎樣呢?

從網上看到大家對於視像裁判褒貶各半,最主要大家爭論的就是到底使用視像裁判的準則為何? 最終決定權在誰手中?其實這些都可以從國際足球協會理事會(IFAB)當中找到答案。

以下是直接從文本中節錄出來:

引用
The IFAB confirmed the VAR will be used, with the aim of reducing unfairness caused by 'clear and obvious errors' or 'serious missed incidents', in relation to the following:

Goal / no goal
Penalty / no penalty
Direct red card (not second yellow card)
Mistaken identity (when the referee cautions or sends off the wrong player)

在「清晰及明顯的犯錯」及「嚴重遺漏的事件」的條件上才會啟動視像裁判程序。而視像裁判組只是給予建議給主裁判而非強制要求主裁判觀看視像(當然要求得主裁判觀看視像的話他們應該大部分都與主裁判持相反的意見吧),不過最終決定權仍在場上的主裁判手中。

但在這一屆世界杯途中都曾出現不少令人有討論空間的地方,例如塞爾維亞的那場比賽馬迪賽後在社交媒體投訴,自己最深刻的反而是B組最後一輪比賽VAR的運用情況。


A組,埃及對沙地阿拉伯的比賽當中,上半場尾段出現了一個十二碼判罰,雖然埃及球員有輕微拉扯沙地阿拉伯球員,但我認為沙地球員已經是完全放軟身體,而的確在主裁判判罰十二碼之後,視像裁判組都建議主裁判重新審視自己的判罰,但最終主裁判依然堅持自己的判罰給予沙地阿拉伯上半場第二個十二碼。(在觀看重播片段途中發現了一個很有趣的畫面,當主裁判做出動作示意需要前往觀看視像重播時埃及球員做出振臂高呼的動作,但他們萬萬沒有預料到他們會是第一隊觀看了視像重播後,主裁判依然維持原判的第一隊吧。)
而重點則在B組的兩場比賽,葡萄牙對陣伊朗的兩球12碼都被建議使用視像裁判,當中伊朗獲得的12碼是否過嚴? 在手球判罰的各個準則當中(1.與球之距離;2.是否自然動作;3.是否有意圖犯手球),葡萄牙球員是否完全觸犯呢?其次就是基斯坦奴朗拿度的批肘動作。結果只是給予他一張黃牌,但是按照視像裁判使用的準則是不可能運用於黃牌的決定當中。無論是我上面提及的四個情況或是在其他裁判會當中提及的四個「O」 (1)Out of Play 2)Offence 3)Offside 4)Obvious Error)。(註:引用羅碧芝小姐撰文—甚麼情況下用VAR?)都好像不適用於這個判罰,當時看直播我都認為一就是C朗因凶暴行為紅牌離場,一就是沒事,同樣地碧基的雙腳攔截,都有可能構成「嚴重犯規」,但就連觀看都沒有,結果再次領觀眾對視像裁判的使用標淮有所懷疑。

所以暫時視像裁判使用可以得出幾個問題:

(一)怎樣介定「清晰及明顯的犯錯」及「嚴重遺漏的事件」?

因為到現時為止我們看見有時一些情況理應使用視像裁判卻沒有使用,在世界杯試用完後理應把兩者準則有一個詳細說明。

(二)是否應該交待判罰原因?

既然是爭議性的判罰,那麼在觀看完視像重播之後作出的決定或是在與視像裁判組討論有關判決時,是否應該公開他們之間的觀點?就好像欖球比賽般,球證的對話在電視直播是完全可以接收到的,那麼無論球迷同意與否,起碼你知道裁判他的標準。

(三)是否應設使用上限?

其實在推出視像裁判之後,很多人都提出一個建議就是應該學網球那個的上訴機制,設定一個上限給雙方球隊,在使用完上訴次數之後則不再受理,關於這一點我自己就有少少保留,畢竟網球只是很多時只看出界與否,但足球比賽往往可能包含很多因素,若設一個上限,應該以什麼作為標準?

視像裁判引起很多討論的話題,而它的確可以將本身一些客觀的錯誤糾正(例如伊朗對西班牙的那個入球),但是當牽涉到主裁判主觀的判斷時,視像裁判就會將原先的問題放大,但畢竟視像裁判只是起步階段,我們不應該馬上否定其作用,亦應該給予他們時間去完善制度,因為困難的從來不是科技,而是我們如何去運用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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