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分析:從球例看世界盃幾個爭議性「手球」

引用十二碼是「極刑」,球證必須十分肯定才可判罰,如果他看了多次重播,心裡仍是「十五十六」,最好就不要判罰了。

世界盃決賽出現手球爭議,而且更涉及VAR改變球證本來的決定,引來議論不絕,球壇名宿、名哨、名筆,紛紛加入討伐行列。其實球例已經寫得很清楚,一定要是蓄意行為,才算干犯手球。為何仍然爭拗不斷?情況比你想像中要複雜得多,不是三言兩語說解得清。

曾有足球評述員說,球例上只有「手球」,沒有所謂「蓄意」、「波打手」,其實這是誤解。根據制定球例的法定機構國際足球協會委員會 (IFAB) 出版的2018-19年足球例書,條例第12章《犯規及不君子行為》有關觸犯手球的條文,內容如下:

手球涉及球員蓄意以手或手臂接觸皮球的行為。

以下事項必須被考慮:
.手向球的移動 (不是球向手的移動)
.對方球員與球的距離 (意想不到的來球)
.手的位置未必一定構成犯規

由此可見,球例不但寫明手球要取決於「蓄意行為」,還訂出了兩大指標:1. 手打波 ; 2. 球員的手是否有足夠時間避開來球。

事實上,球例一直都存在「蓄意」這個字眼,但英文以前是用"intentional",現在是"deliberate",意思十分相近,中文都是解作「蓄意」或「故意」,兩者究竟有何分別?

在足球場上,"intentional"是指球員的動機是想觸碰皮球,但"deliberate"就包括其他有意識的動作,動機未必一定是為了觸碰皮球,例如球員伸展手臂防守對方推進,但凡動作是可以避免的,都算是 "deliberate" (蓄意) 行為。

不過,這只是部份球證所作的解說,IFAB從來沒有解釋兩者有這樣的分別,例書中也沒有就「蓄意」的定義作出註解。相反,照字面理解,"deliberate"多為藏有不軌企圖,除了「蓄意」還有「惡意」成份。因此不同人有不同理解,爭議持續不斷。

令情況更複雜的是,IFAB認為球例並非最高指標,訂立球例無非是為了公平,所以球例背後的精神才最重要。IFAB強調,球證應該本著「足球運動想要什麼?」來做判決,足球運動想不想判罰這樣的動作呢?IFAB沒有解釋這句話的意思,球證如何演繹自然各有不同。

對此,可以舉出2015年歐聯決賽尼馬的例子,他當時想用頭鎚攻門,但頂中自己右手再入網。根據球例條文,他不是蓄意用手,也沒有舉高手臂或「手打波」動作,理應不算犯規。球證判決入球無效,不是根據球例,而是基於對足球的common sense。套用到IFAB所說的球例之精神,就是「足球運動想不想要這樣的入球呢?」- 這次判決沒有引起太大的爭議。
克羅地亞的比列錫在決賽被判罰十二碼,可能成為世盃史上第三個最多人談論的手球。1986年世界盃八強賽,馬勒當拿以「上帝之手」攻破英格蘭大門,當年因為沒有VAR,逃過了球證的法眼。根據今日球例,應該要向老馬判罰黃牌。

2010年世界盃八強賽,蘇亞雷斯在臨完場前,像守門員般雙手撲出加納的射門,雖然蘇亞雷斯領紅被趕離場,但加納射失獲判的十二碼罰球,最終被淘汰。老馬因手球令己隊多入一球,蘇亞雷斯因手球令己隊少失一球,客觀效果差不多,但蘇亞雷斯在己方禁區內犯天條,要吃「全餐」。

法國以往也曾在世界盃因手球而得益,於2010世界盃的外圍賽中,亨利在門前用手碰一碰球,再撥射入網,結果法國憑此入球,取代愛爾蘭晉身決賽周,引起極大爭議。愛爾蘭足總其後承認,接受了國際足協一筆免息貸款,以作為不作追究的「掩口費」。

今屆世界盃其實亦發生過類似比列錫的事件,在分組賽中,葡萄牙的索列斯被伊朗球員的球在近距離頂中他手臂,球證也是翻看了好一陣子VAR,才改判十二碼罰球,伊朗憑此入球扳成平手。當時正在做評述的前英格蘭射手舒利亞,直斥判決荒謬,指如果這樣也判十二碼,這球證一定是以為所有接觸到手的球也要被罰。在決賽中,舒利亞同樣用「荒謬」來形容對比列錫的判罰。

不錯,球例精神應該凌駕於球例條文,球例是死,球證是生,盡信書不如無書。對於比列錫這個手球,個人意見認為還是不罰為佳。英語有格言"If in doubt, leave it out" (如有疑問,就不要做) ,十二碼是「極刑」,球證必須十分肯定才可判罰,如果他看了多次重播,心裡仍是「十五十六」,最好就不要判罰了。 ⚖
【 Totaalvoetbal】

如果喜歡我們的文章,請即分享到︰

標籤: Totaalvoetb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