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位正解

執行越位規則有三個步驟:球員處於越位位置,實際發生了越位違例,然後由裁判做出越位判罰。

越位位置
一球員是不是在越位位置上,由兩個條件決定,即球的位置及對方站在最後第二位的球員位置。當球員所在的位置比「球和站在最後第二位的對方球員(包括守門員)更靠近對方底線」,就處於越位位置。但若此球員處於本方半場內,則不受此限制。如果球員和第二名對方球員平行,亦不算越位。
2005年版的足球規則(Laws of the Game)包含了國際足球協會理事會的一項新決策,其規定「他的頭部,身體或是腳的任何部分均比球和對方站在最後第二位的球員更靠近對方的底線。手臂則不在定義的範圍之內。」[1]也就是說,一名球員處在越位位置的定義是,該球員身體(不包括手臂)的任何部位,比對方站在最後第二位的球員的身體(不包括手臂)的任何部位,以及球的任何部位都更靠近對方的底線時,即處于越位位置。
國際足球協會理事會2009至2010年度足球規則中明確指出,一個暫時離開場地的球員將被認為是站在他之前走出邊線的那一點上。[2]
注意站在最後的兩名對方球員可以是守門員和另一名場上隊員,或兩名場上隊員。帶球或者是站在球後的進攻球員不處于越位位置,也不會越位違例。
需要強調的是,越位位置在球被隊友碰到或者開出的時刻決定,若球在對方隊員操控中,本方球員不算越位,即使此球員在越位位置上。單是處於越位狀態本身並沒有違例。
另外球員處於越位位置這種狀態跟雙方隊員正在向前還是向後奔跑是無關的。而任何球員的越位狀態在對方球員接觸到球之後都會消失,具體的裁決由裁判員決定。

越位違例
球員處于越位位置,且在球被隊友接觸到或者拿到的時候,他被裁判員認定為涉入進行中的比賽,才會構成越位違例。所謂涉入進行中的比賽指影響比賽、影響對方球員以及通過處於該位置獲益。
如果球員是通過界外球、球門球或者角球接到的球,不屬於越位違例。
球員是否「涉入進行中的比賽」而構成越位違例,不容易認定。2003年FIFA頒布了越位規則的新解釋,並在2005年7月併入規則第11條。這些條文旨在更清晰地定義以下三種情形:
影響比賽指碰到或接到隊友傳過來或被隊友碰過的球。
影響對方隊員指以阻擋對方隊員的視線或移動路線來阻止他得球或運球。或者,作出了被裁判員認定為欺騙或干擾對方隊員的手勢或動作。
從越位位置獲益指已經處於越位位置,而獲得從門框(門柱或門楣)或對方隊員身上反彈而來的球。
另外,當比賽運作中而非停頓時,防守一方有球員自行走出底線以外,即使他是因傷躺臥在場外,仍會被視為參與球賽,除非裁判已示意確認該名球員離場療傷,他才算暫時沒有參與球賽,以防有人利用裝受傷來令進攻一方突然越位違例。2008年歐洲足球錦標賽荷蘭對義大利的賽事中,正因義大利有球員在底線外,令荷蘭雲尼斯杜萊的進球被判有效[3]。
實踐中,如果裁判認定處於越位狀態的球員能夠拿到球的話,該球員可能在拿到或者碰到球之前就被吹罰。
時至今日,裁判對新定義的解釋仍然被認為頗有爭議。尤其是一名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應如何行動才不會被指「影響對方隊員」仍未有定論。

左邊的藍方前鋒正處於越位位置,因為他相比球和站在最後第二位的防守方球員均更靠近防守方的底線。不過需要注意的是,處於越位位置,並不代表他已經越位違例了。

左邊站在禁區邊緣的藍方前鋒不處於越位位置,因為雖然他比站在最後第二位的防守方球員更靠近防守方的底線,但是他站在現在球所在位置的後方。


轉: http://zh.wikipedia.org/zh-tw/%E8%B6%8A%E4%BD%8D_(%E8%B6%B3%E7%90%83)


總括:
下列情況不屬於越位:
1:球門球;
2:擲界外球;
3:角球;
4:在本場半場內;
5:平齊於最後第二名對方隊員或者最後兩名對方隊員(包括守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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