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談誹謗受辱 - 夕筆語

跟據維基百科,誹謗是一種明確表示或暗示的,可能給個人、企業、產品、團體、政府或民族負面形象的「與事實不符」的宣稱。可能是為了持平,這樣的描述深入欠奉,而且文句頗為累贅。可能就是多看了這種平實描述,香港人無論跟別人因甚麼事吵架也好,都會把誹謗二字掛上嘴頭。

再跟據百度百科,「誹」是指背地議論,而「謗」是指公開指責。整個詞語的解釋為說人壞話,詆毀和破壞他人名譽。這段描述則較前者為貼切,依筆者微見,再說深入些,就是指某說法、做法足以對當事人構成任何利益上的損害。

當誹謗用於某事件的做法上,涉案人士被告誹謗也是無可厚非,因為是直接地對對方造成損害利益的事情。比方說,A和B結怨,A在B工作的地方發放虛假消息,當中內容涉及有關B曾到同性戀者的娛樂場所內尋歡,以致謠言四起,大前提是B的是異性戀,而B亦不曾到過任何同性戀者的娛樂場所。這情形就算是誹謗,因為A揑造事實。

然則如此,但當一個人只是對對方說了一些話,而對方認為自己受到侮辱,那就奇怪了。以筆者於網絡上見到的一段「罵戰」為例,當中甲、乙和其他人正在討論有關髒話的問題,當中甲對乙說了一句:「說髒話不應視為歧視或不歧視的問題,正如我不會歧視你是同性戀者一樣,因為這是涉及你的身份問題。」當然,乙的性取向是異性戀,而乙聽到後認為這樣是對自己構成誹謗,要求甲收回言論。最後甲妥協,並回應了一句:「而我不知道誰在歧視同性戀者?」
就以上例子,筆者有以下見解。不論一個人是否同性戀者,如若人人平等,同性戀者又何異於常人?除非是有人主觀地覺得自己身份配不起同性戀者的稱號,又或者是覺得同性戀者貶低了自己身份。如果是前者,那麼這個誹謗人的和受誹謗的都是乙自己,因為乙不甘於自己的身份價值和地位高於同性戀者,同時他覺得受誹謗就是因為自己有這般想法,甲不過是讚美乙而已;如果是後者,那就屬於歧視同性戀者,被告的應該是乙自己,事關後者的想法已違反了香港人所追求人人平等的社會本質。

對於被頻頻亂用以致老少咸宜的誹謗,筆者已視之為城市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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