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與藍絲帶的兩難悖論 - 夕筆語

「雖然我確是半個公眾人物,但每個人都有自已的私人生活,何必找狗仔隊24小時跟蹤我?人總需要一點空間,請把報導聚焦於更有新聞價值的議題,如政改和佔中。」

近日學民思潮的唯一支柱黃之鋒聲稱被記者連夜跟蹤,更被記者拍下與女生甚狀親暱的照片。期後黃之鋒在其twitter留言「反擊」。以下為筆者看完其留言的疑問。

首先,何謂公眾人物?跟據黃之鋒的twitter,他定義自己為一個……不!是半個公眾人物。甚麼叫做半個公眾人物?不是就不是,是一個人就是一個人,怎麼會有半個人的出現?假如他所指的半個人是在說「身份」,那麼社會上人人都擁有半個身份、四分之一個身份、八分之一個身份……既然如此,他被記者拍攝又有甚麼特別呢?

如斯落一個大前提,首先既不合符邏輯,其次又把自己置於高地之上,如同杜汶澤說自己是憑「良心」來發言,繼而與網民一直對罵,最後網民也淪為沒「良心」的人而被大眾唾罵。

再看當中留言,黃之鋒更說到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私人生活,那麼黃之鋒及其支持者好應該立即去信,叫全港的八卦雜誌停刊,人人平等,藝人都是人,要捍衛每個人的私人生活,起碼他們應以身作則,尤其是女生,別一邊拿著八卦周刊,一邊叫人給私人空間。

況且何謂有新聞價值的議題?人人定義皆不同。是否要廣大傳媒只跟隨他的準則?而且不知道他們有否查清楚記者是屬於娛樂版?港聞版?還是其他部門?假如跟蹤拍攝照片的記者是娛樂版記者,他們影相只不過是其工作的一部分,又何罪之有?黃之鋒叫他們把報導聚焦於政改和佔中,那豈不是叫消防員用水龍頭燒菜,叫足球員用腳打藍球,叫盲人用盲人杖參加野外定向?這論調跟支持解放軍當年六四用槍炮打自己人有何分別?

黃之鋒和其支持者這麼喜愛私人空間,當年唐英年被人用吊臂車連夜拍攝大宅內範圍,唐唐叫傳媒別騷擾其家人的時候,他們阻止過嗎?還是把唐唐的大宅圖片轉載到各自喜愛的「私人空間」?

綜觀而言,這是否有人用個人自由在扼殺大眾新聞自由和妨礙公眾知情權?抑或照他的邏輯來說,這是否在妨礙半個公眾知情權?別一邊戴上藍絲帶,一邊叫傳媒別報導自己。

最後一問,這就是追求民主的表現?這不禁教筆者想起於舊文章得出的結論:「港人自身言論和思想自由大於己方團體言論和思想自由,而己方團體言論和思想自由亦大於與己方持對立立場的言論和思想自由。每每罵人時,自身言論自由大於他人思想自由;被人罵則自身思想自由大於他人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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